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02********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4977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国新、被告廊坊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万江剩余借款290万元及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息千分之二十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偿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被告国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