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国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02********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03民初4977号
案号
(2020)冀1003执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国新、被告廊坊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万江剩余借款290万元及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息千分之二十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偿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被告国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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