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81********0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2民初2104号 |
案号 |
(2020)冀1002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铭世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廊坊市锋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5302.8元,并以61530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静对被告山东铭世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部分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廊坊市锋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渠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7 元,由被告山东铭世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