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1********1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03民初3818号
案号
(2020)冀0903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一合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红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按年利率8.8%计算,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3.2%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红路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沧县东关镇政府东侧两处房屋,沧房权证沧县字第54332号、54333号;位于沧县旧州镇东关村土地使用权,沧国用2013第1444-2号;沧州市新华区东路21号鼓楼广场商铺d111铺,房权证沧字第00032942号)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在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对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7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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