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井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03********0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831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海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 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海霞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0 000元; 三、被告刘井忠赔偿原告张海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66 085.60元; 四、驳回原告张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5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井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