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81********4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426号
案号
(2020)鄂0281执恢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冯金元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7302.46元;被告大冶市银欣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姜文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冯金元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300.00元,由原告冯金元负担63.00元,由被告程伟负担1237.00元,由被告大冶市银欣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和被告姜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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