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4********2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28号
案号
(2020)鄂1081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泉国、张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840000元及截至2015年11月3日的利息21150.37元、逾期利息54516元,并支付后期利息;被告刘邦云、王崇高对上述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刘泉国、张杰、刘邦云、王崇高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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