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宗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2********5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999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先军、李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9938.4元及截至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1849.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偿还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荆门市聚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即被告王先军、李宗芳共同所负的债务在涉案房屋未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门市聚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先军、李宗芳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