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1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1982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超、郑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借款本金本金347272.78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657.83元以及2018年6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欠付本金与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赵超、郑山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超、郑山梅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