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253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借款55383.33元及利息、账户服务费、罚息(以55383.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刘宏提供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26号s幢605号房(不动产登记证号00013412)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杨翠华对上述款项在担保的财产价值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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