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81********3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802民初1130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借款本金297545.66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29日起以297545.66元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罚息,以及公告费400元;二、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薛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薛松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被告薛松、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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