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6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250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借款本金89379.06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7月24日起支付利息、罚息和账户管理费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菊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