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251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海友商贸有限公司、刘宏、杨昌海、游慧兰之间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二、被告湖北海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借款134374.43元及利息、账户服务费、罚息(以134374.4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三、被告刘宏、杨昌海、游慧兰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