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19********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321民初2460号
案号
(2019)鄂1321执8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随州市大东石材有限公司石材款250000元;二、被告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随州市大东石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2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时间
2019-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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