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相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3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4870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恢1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段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02614.54元、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杨相飞、杨随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财产保全费1115元,共计2455元,由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4元,被告段利峰、杨相飞、杨随州负担23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