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麻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4********1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7民初1562号
案号
(2020)鄂2827执恢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封继炎、麻燕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借款本金214740.95元及从2017年6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恩村银微贷来车个消费借字2017第0188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封继炎、麻燕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代理费1500元;三、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对被告麻燕提供的抵押物即鄂q1c090(品牌:吉普牌;型号:gfa6461cgca;发动机号:00112424;车架号:lwvcae785ha158531)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封继炎、麻燕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计2272元,由被告封继炎、麻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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