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3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2民初1779号 |
案号 |
(2020)鄂2822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勇、颜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坪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支付利息39908.80元(截止2019年3月20日),并以5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14.04‰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万军、卢家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被告万勇、颜小艳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万军、卢家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勇、颜小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00.00元减半收取4600.00元、财产保全费41.00元,由被告万勇、颜小艳、万军、卢家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