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3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2801执675号
案号
(2020)鄂2801执恢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恩施晨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46108元。二、驳回原告恩施晨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交纳476元,由被告伍宗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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