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7********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7民初1914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丰欠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原告系统实时统计结算),定于2019年10月18日前清偿完毕;二、被告刘丰于2019年10月18日前向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支付代理费6000元;三、在被告刘丰没有能力清偿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由被告龙玉辉、赵英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刘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