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渔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5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7民初1574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苏丹、胡渔英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借款本金119483.83元及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恩村银微贷来车个消费借字2017第014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王苏丹、胡渔英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代理费1500元;三、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对被告王苏丹提供的抵押物即鄂qh1078(品牌:哈弗牌;型号:cc7151fm05;发动机号:1735046860;车架号:lgwee4a42hh293971)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王苏丹、胡渔英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被告王苏丹、胡渔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