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伟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30********0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7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与被告饶伟兵、谭宗英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恩村银微贷来车个消费借字2017第0010号)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恩村银微贷来车抵字2017第0010号)合法有效;二、被告饶伟兵、谭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借款本金115207元,利息7240.69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本息共计122447.69元以及逾期利息、罚息(按照恩村银微贷来车个消费借字2017第001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3日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饶伟兵、谭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代理费1500元;四、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有权就抵押财产即被告饶伟兵所有的车牌为湘uf6302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被告饶伟兵、谭宗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