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向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1民初2167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向群应如数偿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二、被告罗向群应如数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100元(按约定月利率7.5‰从2017年04月01起计算至2017年08月21日止),后段利息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207 1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完毕。3、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罗向群提供坐落于西渡镇江口村聚庆组[不动产权利证书号为湘(2016)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58号]的抵押房产[湘(2016)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832号]和其土地使用权,在借款本金20万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数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罗向群所有,不足部分罗向群负责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2.5元,减半收取2206.25元,由被告罗向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