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6588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昌军、吴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28545.2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8月13日利息为13681.39元,罚息118785.52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胡昌军、吴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雷德泉、胡春凤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4510元,由四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