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饶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8699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1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597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为5525.61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6元、诉前保全费920元,共计1926元,由被告饶勇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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