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0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6217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1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82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 8月6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17953.86元,并自2019年 8月7日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用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5元,由被告陶云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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