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岳桂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4********4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21民初578号
案号
(2020)辽0421执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海生、岳桂霞签订的抚县农信联借字【2015】j100027号《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抚县农信联保字【2015】第b100027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孙海生、岳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算至给付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海生、岳桂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2.00元,减半收取2,246.00元,由被告孙海生、岳桂霞、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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