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3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03民初102号
案号
(2019)辽0703执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州天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6650000元、利息179647.16元,合计6829647.1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锦州天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张铁志、李亚茹抵押的坐落于坐落于凌河区解放路六段20-13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杰、张铁志、李亚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行使抵押权后不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杰、张铁志、李亚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8元,由被告锦州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杰、张铁志、李亚茹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时间
2020-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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