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82********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204民初208号 |
案号 |
(2020)辽1204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钢、赵翠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代偿的购车贷款142 922.24元(原告为其代偿的61 127.17元+未到期的81 795.07元)并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计算时间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结清时止,按原告代偿银行贷款的时间顺序,按实际欠款额的日万分之六点七标准分期计算)及实际支出费用;二、被告赵广忠、刘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 160.00元,保全费1 234.00元,由被告刘钢、赵翠侠、赵广忠、刘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