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洪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22********4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002民初2357号
案号
(2020)鲁1002执1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洪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1804.42元及利息、复利24814.32元和滞纳金933.86元(利息、复利均截止2019年3月8日,滞纳金截2016年12月31日),并偿还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孟洪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8400元。三、被告孟洪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支付保全申请费1065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对被告孟洪辉的广汽菲亚特轿车(车牌号为鲁kly169,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wvaa1124fa134819)在拍卖、变卖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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