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33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353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彤呈兴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原禹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以及至2017年9月25日的利息310000元。二、被告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太原禹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彤呈兴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明、张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