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12********0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5023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婷、王俨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本金73234.69元、利息1909.35元、本金罚息433.49元和利息罚息44.90元,并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2019年8月12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8月24日调整日调整的基准利率上浮20%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和复利(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每年8月24日调整日调整的基准利率上浮20%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对被告梁婷名下位于太原市杏林四条1号6幢4单元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s201208672)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婷、王俨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845元、保全费776元由被告梁婷、王俨翔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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