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303民初149号
案号
(2019)晋0303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俊兵、孙菊、毕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阳泉市瑞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50000元及按照22.4%的年利率共同向原告支付245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俊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瑞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按照2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阳泉市瑞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00元,由被告刘俊兵承担17800元,被告孙菊承担11000元,被告毕志刚承担1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时间
2019-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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