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21********4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303民初1177号
案号
(2019)晋0303执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矿区支行借款本金82825.06元支付利息1615.73元共计84440.79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911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被告张宏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时间
2019-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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