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达控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2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115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4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借款1000万元分别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3%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借款200万元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抽逃出资45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晋中市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中心在抽逃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北达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智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在抽逃出资17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3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113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5912元,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担21600元,被告晋中市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中心负担4400元,被告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50元,被告北达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智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共同负担10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19-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齐惠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102317877B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17层20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