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3********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746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0807914.52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9月7日利息25697.95元及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原告系统中的数字为准),具体支付方式: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350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贷款本息;二、被告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期限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霍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鼓楼北街州里花园2幢的3092.91㎡房屋(房产证号:霍州房权证03-2-504字第00015958号)及位于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旧城区北部的1546.46㎡(州里街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13)第080号)所得价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43401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四、如被告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每笔债务,则被告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16672元;如不能按期支付每笔债务,则被告山西历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433344元;五、被告卢伟、郭占票、常志敏、郑景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债务;六、被告如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时间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全部债务,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时间
2020-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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