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4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30民初469号 |
案号 |
(2020)陕0330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330民初469号:一、由被告李四军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凤县宏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货款107927.5元,并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凤县宏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李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