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703民初493号 |
案号 |
(2020)陕0703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一)项、第五十八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余天新、王晓英、余洪超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708740.00元(利息计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后期利息续计),本息合计5708740.00元。二、被告汉中市华峰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若被告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余天新、王晓英、余洪超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62.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56762.00元,由被告南郑县祥意木业有限公司、余天新、王晓英、余洪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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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21563774755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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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