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32********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504民初2846号
案号
(2020)云2504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被告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效。二、由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昌华、夏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泸西县舞街铺镇页岩砖厂红砖款34124.5元。 三、驳回原告泸西县舞街铺镇页岩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昌华、夏德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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