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383********0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8民初4121号
案号
(2020)渝0118执1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8民初4121号一、限被告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贷款本金 466 818.32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 2019 年 3 月 7 日的利息为 13 192.12 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且以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未到期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该部分贷款本金之日止,罚息以本判决生效之日前的到期贷款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算至还清该部分贷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 13 192.12 元为基数,从2019 年 3 月 8 日起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至付清该部分利息之日止);二、若被告宋敏逾期未还清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就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 1 号 16幢 18-4#房屋(产权证号为 205 房地证 2015 字第 02854 号)予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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