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进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8********0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8刑初36号 |
案号 |
(2020)云2328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任进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王依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共计91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04500元。赔偿给王明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29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4400元。赔偿给杨翠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250元;护理费440元。以上合计118980元。扣除之前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108980元。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王依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00元。赔偿给王明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赔偿给杨翠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以上合计996000元。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王依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共计94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04500元。赔偿给王明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400元。赔偿给杨翠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00元;护理费1100元。以上合计120000元。扣除之前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110000元。五、由被告人任进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王依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2387元;赔偿给王明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680.15元;赔偿给杨翠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32.15元;以上合计396699.30元。扣除之前已垫付的17000元,还应当支付379699.30元。六、由被告人杞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王依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6737.3元;赔偿给王明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148.64元;赔偿给杨翠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85.21元;以上合计596871.15元。扣除之前已垫付的11500元,还应当支付585371.15元。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依贝、王明孙、杨翠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