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121********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3102民初1637号
案号
(2020)云3102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页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丙午路 19 号,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71005004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雄,具体信息如上,系杨红梅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瑞丽市融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瑞 丽 市 瑞 宏 路 38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33102662642133l。法定代表人:陆玉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与被告王建雄、杨红梅、瑞丽市融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王建雄、杨红梅在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截止至2019年7月25日的本金3232295.13元、利息45208.76元,2019年7月25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需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王建雄、杨红梅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律师代理费13000元,于支付本协议第一项款项第3页时一并支付;三、被告瑞丽市融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王建雄、杨红梅所负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4172元,减半收取17086元,由被告王建雄、杨红梅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垫付,被告王建雄、杨红梅应承担的部分,在支付上述其它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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