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8********1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3102民初35号 |
案号 |
(2019)云3102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涛、李启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瑞丽市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9824.27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29824.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为标准),并支付同期罚息(罚息基数及利率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编号为69202116310149的《涉农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郭涛、李启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瑞丽市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被告瑞丽市姐告云龙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祖耀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涛、李启美、瑞丽市姐告云龙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祖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