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22********8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09民初7879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恢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洪峰返还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 000元、借款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的利息168 600元、律师费10 000元以及借款在2017年3月30日至还清期间的利息。此款分期支付如下: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3 746元、律师费10 000元、前期利息28 100元、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的利息37 2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69 251元、前期利息28 100元、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7 489.25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69251元、前期利息28100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13 540.06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69 251元、前期利息28 100元、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10 493.54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69 251元、前期利息28 100元、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6995.69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69 250元、前期利息28 10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3385元;二、如被告洪峰未按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向法院全额申请执行,尚欠借款在2017年3月30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三、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杨培华所有的坐落于北碚区嘉陵村116号1-2-6-2号住宅(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6字第13381号)、对被告洪端祥所有的位于北碚区龙溪路108号3-2号住宅(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5字第06488号)、对被告洪梅所有的坐落于北碚区劳动村16号4单元2-1号住宅(房地产权证证号:107房地证2012字第146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洪端祥、洪梅、韩明华、洪晓、任颖、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5 254元减半收取7627元、公告费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3 327元,由被告洪峰、杨培华、洪端祥、洪梅、韩明华、洪晓、任颖、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由被告洪峰、杨培华、洪端祥、洪梅、韩明华、洪晓、任颖、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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