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7********7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681民初2026号 |
案号 |
(2020)川0681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汉市水磨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68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胡勇对该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及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0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被告广汉市水磨温泉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诉讼保全费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06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