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7********7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681民初2026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汉市水磨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68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胡勇对该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及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0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博浪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被告广汉市水磨温泉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诉讼保全费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时间
2020-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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