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4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25民初1914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何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序号00020007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2017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20‰计算,2019年2月27日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09‰计算;序号00020008号金额为5000元的借款,2017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20‰计算,2019年3月27日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09‰计算;序号00020009号金额为5000元的借款,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20‰计算,2019年4月26日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09‰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34.7元)。如果被告何宗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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