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明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5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25民初1799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冉明红、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3125‰计算,2019年1月1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637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利息9276.55元。如果被告冉明红、李小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冉明红、李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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