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红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9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921民初1302号
案号
(2019)川0921执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攀、毛梦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偿还原告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起至付清为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胡攀、毛梦萍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被告伍梅位于遂州中路玫瑰苑c栋30号车库,房权证:遂宁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a0112598号,国土证:遂国用<2006>字第655号;被告胡红星位于遂宁市城区裕竹小区04栋底层6号营业房,房权证: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35286号,国土证:遂国用<2012>第01379号;被告段恒俊、魏依琼夫妻共同所有位于赤城镇水井湾4号商业房,房权证:蓬溪县字第201203791、201203791-1号;国土证:蓬国用<2015>第4385号)享有最高限额35万元的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时间
2020-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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