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一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1********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3民终2759号 |
案号 |
(2019)川1322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南充双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并支付下欠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分别以下欠借款本金1200万元、1100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为标准进行计算);三、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亚速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抵押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化路1号4栋1层的营业房屋(房权证号:温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414244号);被告吴一和提供的用于抵押的位于都江堰紫坪镇岷江村五组36号1栋1-3层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44011号);被告黎雪提供的用于抵押的位于都江堰紫坪铺岷江村五组36号1栋1-3层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44618号);被告吴放提供的用于抵押的位于都江堰紫坪铺镇岷江村五组26号附3号、附1号,30号附1号、附3号的4套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345310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345311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345312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345314号)在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亚速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星、吴一和、黎雪、吴放对被告南充双利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二)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