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6********1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322民初1053号
案号
(2020)川1322执恢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山仁和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2年9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俊、龚琼对上列借款在其提供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德强、张能兴对上列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营山仁和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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