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2********1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322民初167号
案号
(2020)川1322执恢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在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1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或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前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月利率8.6418‰为标准进行计算,被告郭杰已支付利息在计算利息时不再予以计算。二、被告李小东、易海英以其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卫生街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7613)为被告郭杰在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李小东、易海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杰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郭杰、李小东、易海英负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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