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8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4民初3380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告文绍涛、杨琴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年第ld1836100083号《借款合同》;二、被告文绍涛、杨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00.6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9年5月14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文绍涛、杨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偿还2019年5月14日之前的利息284.5元;四、驳回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本院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文绍涛、杨琴承担(原告已垫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